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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內 新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嗎?
2023年02月09日 10:14 中國新聞網

  結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締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意味著一個人社會身份的轉變。同樣,離婚也是人生大事,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將因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受到影響。為避免“頭腦發(fā)熱”式離婚,我國民法典將離婚冷靜期計入離婚登記程序。

  離婚冷靜期

  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密切相關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離婚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給了感情出現危機的夫妻們一段“緩沖期”,避免因一時沖動而追悔莫及。除了為惱火的夫妻們“降溫”,離婚冷靜期制度還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密切相關,離婚冷靜期雙方還沒有正式離婚,在法律意義上依然是夫妻關系,很多人正是因為小看甚至忽視這短短三十天而產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離婚冷靜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離婚冷靜期內母親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遺產獲支持

  2021年,丈夫張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并簽署《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因女兒隨王某生活,二人約定張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萬元的撫育補償款。二人離婚后,張某遲遲未向王某支付該款項,王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本來是一件普通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卻因為離婚冷靜期而出現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況。

  在庭審過程中,王某從張某的當庭陳述中意外得知張某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并遺留有一套房屋,張某與其他繼承人辦理了遺產公證將上述房屋出賣。這補償款還沒分清楚,又憑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財產果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王某認為張母去世發(fā)生在離婚冷靜期內,當時原、被告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此張某繼承的房屋份額應屬于張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張某出賣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對于前妻的訴訟請求,張某認為這簡直是強詞奪理,一方面,二人已經分居十余年,其間王某從未看望過婆婆,其作為兒媳沒有盡到扶養(yǎng)義務;而張某平時盡到了較多扶養(yǎng)義務,所以張母在臨終前立有遺囑,分給張某較多遺產份額。另一方面,二人離婚時,王某明知其沒有能力支付100萬元的補償款,需要繼承張母遺產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實上已經同意以售房款來支付補償款,不應當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為此各執(zhí)一詞,爭辯不休,那么離婚冷靜期內張某繼承的房屋份額到底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母去世時張某與王某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張母的自書遺囑中并未明確寫明張某繼承取得的房產份額屬于張某個人所有或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根據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張某自愿支付王某100萬元補償款,但《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中并未提到張某從張母處繼承取得的房產份額應當如何分割,亦未明確約定售房所得款項是張某基于繼承取得房產而給予王某的補償款。張某陳述王某明知100萬元補償款只能通過出售繼承房屋進行支付,但補償款如何支付與補償款本身的性質并非同一概念。張某變賣繼承房產按份額所分得的售房款屬于一項新增的、并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與此前約定的補償款無關。因此張某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張某與王某共有,王某有權主張分割張某變賣房產按繼承份額分得的售房款。對張某所述王某未盡到對婆婆的贍養(yǎng)義務而無權分得售房款的主張,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無明確約定情況下,婚姻存續(xù)期間繼承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繼承張母的遺產所得,故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北京西城法院判決張某支付王某所繼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萬余元。

  離婚冷靜期與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財產并不能一概認定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

  同財產,而應該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繩。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制度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具體到上述案例,如若張母在自書遺囑中明確該房屋相關份額屬于張某個人財產,則王某無權就上述房屋份額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外,如若張某與王某在《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中對離婚冷靜期內取得的財產歸屬問題進行明確約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建議夫妻雙方明確約定

  冷靜期內取得的財產歸屬

  婚姻是人身和財產關系的結合,選擇離婚必然會導致人身和財產關系發(fā)生變化,離婚冷靜期作為一個特殊的“緩沖期”,一方面,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另一方面,進入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對離婚的后果有著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于日;橐龃胬m(xù)期。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程樂法官建議,首先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的三十日內審慎處置財產對可能涉及分割的財產既不能盲目購置,也不能私自進行處置,特別是關于購置、處置房屋、小型汽車等大件的不動產和動產,防患于未然。若發(fā)現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另一方應搜集好相關證據,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訂立《離婚協(xié)議書》時在夫妻財產約定相關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冷靜期內取得財產和負擔債務的相關問題。協(xié)議內容必須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一旦簽字即生效,雙方都應該嚴肅對待、謹慎簽署。隨意的約定可能會導致協(xié)議效力的瑕疵,隨意簽署可能會損害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對協(xié)議進行公證,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糾紛,做到“一別兩寬,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為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會能夠持續(xù)運轉,也使得每個獨立的個體有可能在最小單位的組織中找到精神溫暖。離婚冷靜期并不妨礙離婚自由,其設置是為夫妻的矛盾進行緩沖,提升對離婚的審慎程度,避免沖動輕率離婚,不至于在離婚后悔不當初。也通過提高離婚成本來督促夫妻更冷靜地思考夫妻關系、磨合生活,提高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在離婚冷靜期內,對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安排、兒女照顧,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協(xié)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文/田婧 欒杰(北京西城法院)

責任編輯:楊英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