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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西安一男子獲刑一年四個月
2024年03月13日 09:19 中國新聞網(wǎng)

  中新網(wǎng)西安3月12日電 (記者 張一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郭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當庭宣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六千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沒收并予以銷毀。

圖為庭審現(xiàn)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圖為庭審現(xiàn)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通過租用房屋、雇傭業(yè)務員,以電話推銷、快遞郵寄的方式向老年男性銷售男性保健食品。同年6月,郭某某為牟取私利,在明知無合格證明的“腎黃金”保健食品摻有對人體有害藥物成分,食用可能會引起高血壓等疾病反應的情況下,仍通過他人及網(wǎng)絡途徑購進“腎黃金”,并將其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搭配、捆綁銷售。

  截至2023年8月底案發(fā),郭某某共進購“腎黃金”750盒,已銷售645盒,銷售金額47899元。其余尚未售出的“腎黃金”105盒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經(jīng)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從“腎黃金”中檢出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西地那非。法院審理期間,郭某某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金額4.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李金陽表示,人民法院將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懲處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震懾不法犯罪分子,確保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切實維護民眾生命健康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完)

責任編輯:王雨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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