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這個聽起來很遙遠的概念,其實就潛藏身邊。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團伙作案、名為買金條實則洗錢案。3名被告人受上線指揮,用詐騙得來的錢款消費買金條,以為可以“輕松賺大錢”,卻卷入犯罪活動中。最終,法院判決3名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年、二年。
冒充“客服”誘騙謀劃“洗錢”陷阱
2023年3月28日下午,多名受害者接到陌生來電。電話那邊以“銀行工作人員”“App客服”等身份,告知受害者他們曾在某平臺或某App上辦理過借貸業(yè)務,并表示需要本人對借貸業(yè)務進行注銷或關閉,否則會影響個人征信或產生額外費用。
這些 “銀行工作人員”“App客服”告知受害者,先從銀行或其他貸款平臺進行貸款,接著以額度不夠或其他理由,要求受害者向其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在詐騙者的誘導下,多名受害者向陌生的銀行卡里轉賬,最高甚至超百萬元。
而這些被騙來的錢,則立刻落入早就謀劃好的“洗錢鏈條”中。“洗錢鏈條”共涉及5人,這5人均聽從詐騙者的指揮。詐騙者以“借用銀行卡就可以獲得報酬”“幫公司走賬買東西就能獲得好處”等理由將他們聚在一起。這5人是張某、李某、王某、趙某、孫某,他們在網上認識了詐騙者,并分別被許以2000元到5000元左右的好處費。張某提供銀行卡,李某、孫某和王某負責用張某的銀行卡買東西等,王某將買來的東西交接給趙某。
2023年3月28日,張某將銀行卡提供給李某和孫某。當受害者的錢轉入張某的銀行卡內后,王某與李某一起按照“上家”的指示,購買了價值90余萬元的金條與黃金首飾。之后,王某與趙某在附近公園內進行了貨物交接。
“洗錢者”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趙某伙同張某(另案處理)、孫某(另案處理)受上線指示,明知是犯罪所得,各自根據分工安排,在某公司金條柜臺內使用90余萬元人民幣購買黃金,并轉移給上線指定人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掩飾、隱瞞錢款性質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均系從犯。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王某、趙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聽命于他人指揮、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故均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王某、趙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從輕處罰。最終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三、被告人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電信詐騙套路多網絡匯款需謹慎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程杰表示,這場詐騙活動,在上家的精心布局下,可謂環(huán)環(huán)相扣。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偽造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及商家等。面對電信詐騙,我們不僅要提高防范意識,還要學會冷靜應對,想盡辦法,及時止損。
一是要加強自我防范,提高防騙意識。不向陌生人透露賬號密碼、短信驗證碼等,凡是在電話中索要銀行卡信息及驗證碼,都要特別注意。例如,通知你中獎,領獎要你先交錢的;冒充工作人員說你有網貸的等等,都是騙子。在和陌生人的交流中,不隨便透露個人和家庭的信息,更不要隨便填寫調查問卷。凡是通知家屬出事,要先匯款或轉賬,都是騙子。
二是要冷靜應對,及時止損。當發(fā)現自己遭遇了電信詐騙,盡量保持冷靜,切莫慌張。首先要確定自己的損失,如錢財、物品等,可以的話,可以列出損失清單,供報案所用。確定了損失之后,要盡快報案,切不可再聯系網絡詐騙者,防止二次受騙。有的受害者挽回損失心切,未經報案便私下聯系網絡詐騙者,并且輕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謊言,二次受騙,使損失進一步擴大。報案之后,想辦法及時止損,如盡快聯系銀行或快遞公司等。
程杰法官提醒,警惕“輕松賺大錢”的信息,不要被天花亂墜的廣告迷惑,摒棄“走捷徑”心理,無論是工作還是兼職,要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獲。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在網絡平臺上看到所謂能夠“掙大錢”,心存僥幸,在明知錢款來路不明的情況下,按照指示下載軟件、實施犯罪,最終釀成大錯。
文/田婧 于慧敏(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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